《滁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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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市住建局印发了《滁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质函﹝2021﹞44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是工程质量的重要判断依据,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对见证人员、取样人员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由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对涉及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明确要求应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运用科技手段保障见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可追溯性。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底,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起草完成了《规定》初稿,12月23日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12月底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12月28日报法制科合法合规性审查后,形成了该文件。

    四、工作目标

    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监管纳入信用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在指导县(市、区)在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中,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术语解释、主管部门责任、送检比例、送检范围、取样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见证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人员配备、人员备案、技术要求、过程控制、收样核实、试样留置、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

    (一)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与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定送检比例与项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规定了17项必须送检的项目。

    (三)明确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配备数量。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应当由监理(建设)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不少于2人。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运用科技手段保障见证人员现场见证、见证取样人员共同送检,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确保见证取样真实性。

    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要求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实现见证取样可追溯。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监管纳入信用管理,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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